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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照办理规定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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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照办理规定通知

各村、社区:

为做好吴航街道辖区内个体经营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作,经与市工商部门协调,现将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关事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村、社区辖区内凡已取得店面产权的,未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由个体户自行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营业执照,无需村、社区办理场所证明。

二、各村、社区协助个体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其对象为:经营场所未取得店面产权,且目前正在营业的个体经营户。对于违章建筑场所,以及虽未取得店面产权,且又未进行经营的个体户,不予办理。

三、对未取得店面产权,且目前正在营业的,各村、社区对申请人所经营的内容范围以及场所地址、面积,进行现场调查核对后给予办理场所证明手续,对申请经营内容范围、场所、地址、面积不符的不予办理。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店面产权者,必须填写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由店面产权者当场填写签字),并提供店面产权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存档),村、社区方可出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