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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乡镇政府、各煤矿企业:
今年以来,全县煤矿企业共发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尤其是2012年7月19日,县猴子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该企业瞒报,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上述事故的发生,已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9月4日国家和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要求,县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煤矿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是否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第339号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现场管理责任人员责任。煤矿企业任职矿长、副矿长是否报乡镇安办备案,带班的矿长是否井口挂牌公示;2、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不少于5人的安全管理人员;3、是否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力度,着力改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4、有满足要求的“两堂一舍”和专用充电房、配电房、监控室、班前室、职工培训室等。
(二)技改矿井建设情况。1、是否有湖北煤监局等部门批文,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期限进行施工;2、遇到重大情况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报批手续,并按照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3、每个单项工程是否按照制定的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进行施工;4、是否存在违规组织生产,违规组织建设等违法行为。
(三)瓦斯专项治理情况。1、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防治机构,配齐通防专职人员;2、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完好,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风流是否稳定,是否坚持了旬测风制度;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采掘工作面是否按标准安装了甲烷传感器,运行的传感器是否真实有效;4、矿井是否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通风瓦斯日报是否送矿长审阅;5、采空区是否及时密闭,临时停工的地点是否管理到位。
(四)机电运输安全设施情况。1、供电电源及自备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2、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电气设备;3、井下设备是否上架,管线悬挂是否上钩,责任牌板是否上墙;4、斜井提升绞车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一坡三挡”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到位,各种保护、保险装置是否动作灵敏、安全可靠;5、斜井声光信号是否按要求安装到位,井底信号硐室、躲避硐室是否按要求设置到位;6、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等规定是否执行到位。
(五)顶板专项治理情况。1、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顶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监〔2012〕37号)文件精神,开展顶板安全专项治理活动;2、所有开工的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经审批和贯彻后严格执行;3、对已经形成的井巷工程及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制定的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到位。
(六)防治水管理。1、井下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工作、备用、检修水泵和工作、备用水管以及水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2、井下是否配备探放水设备,是否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三、检查方式
这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和县检查组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组可以聘请专家协助查隐患。各乡镇在这次检查中,应先确定重点检查矿井和问题矿井,对这类矿井应紧盯不放,认真督促其整改。县检查组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和马家寨、摇钱树垭矿井,对其他矿井抽查面不少于30%。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立即成立领导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做好自查自改工作,自查整改工作应在9月20日前结束,并将整改情况报所属乡镇安办备查。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产煤乡镇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要以检查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到位,并做好备案记录。对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强制作业人员撤离现场,责令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经批准后跟踪督办,直到验收销号。
县安监局决定,从现在起,对高瓦斯矿井和马家寨煤矿、摇钱树垭煤矿加大检查力度,一个月县安监局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乡镇安办组织检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各产煤乡镇安办要制定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矿井,紧盯不放,直到达到省级示范矿井标准。
(三)加大执法力度。这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和布置的,因此,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要决心整改一批影响目前安全生产隐患,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对在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为的,县安监局授权检查组一律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明确跟踪督办人员,如煤矿不积极整改而违规组织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提请县政府关闭其矿井。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
2、建设矿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7、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生声光报警而导致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9、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1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四)加大责任追究。一是要继续以“打非治违”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挂号销号工作。二是各产煤乡镇安办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做好整改销号工作,要做到隐患发现一处,挂号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不留死角,不留后患。三是要倒查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企业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产煤乡镇安办对这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县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