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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是市政府确定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是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新区生态功能、调节新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期,该区内陆续发现非法探采矿、盗采国家资源等行为,严重干扰了规划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秩序。
为切实保护规划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规划区内的探采矿活动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规划区全境:东至寇店镇东边界,西至龙门东山,北至伊滨区南环路-南兆域南边界一线,南至伊滨区南边界。
二、整治目的和任务
1.主要目的:加强对规划区的管理,清理整顿规划区内的所有探采矿活动,取缔所有非法探采矿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保护规划区的青山绿水,造福子孙后代。
2.主要任务:全面排查摸清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现状,对探采矿权许可证、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
三、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工作分排查清理阶段和依法整治阶段。
1.排查清理阶段。2012年1月10日-2月10日,对规划区内所有探采矿活动进行排查清理。
2.依法整治阶段。2012年2月11日-3月10日,对规划区内所有非法探矿采矿活动集中整治,取缔区内所有的非法探采矿活动,关闭区内所有影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
四、责任分工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由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环保、林业、安监、工商、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此次集中整治工作。
伊滨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整治活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探采矿活动;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关闭;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及时依法收缴爆炸物品,对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山企业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对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