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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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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

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城乡三年绿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和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深入开展城乡三年绿化行动,以实施绿色城市、绿色屏障、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四绿”工程为重点,切实强化定目标、定任务、定设计、定责任、定管理、定奖罚等“六定”措施,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全面加强和提升城乡绿色水平。

二、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是各辖区产权所有宜林地造林绿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单位(含延伸机构)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县定方案确定的义务植树任务。

三、全县涉建项目均要配套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绿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5%,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须在配套绿化工程经县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销售须经县绿化委员会认可盖章后方可发放销售许可证。

四、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及个体私营户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承包租赁土地投资造林。鼓励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建设“冠名林”、“纪念林”。

五、严格实行林地使用限额管理制度,需要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移植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地实行禁伐、禁牧、禁建。凡违反以上禁止事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毁的,由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城乡林木绿地的管护、管养。各乡镇、园(区)的林木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林权单位负责管护、管养,县直部门单位(含延伸机构)的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管护、管养,县直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实行一年期成活后移交辖区管理;省道、县道林带由辖区主体负责,交通、公路部门协助管护、管养;县城区林木绿地由县建设局和园林中心负责管护、管养。严禁践踏花草、损坏设施、搭棚摆摊、堆放物品、挖砂取土、倾倒垃圾、剥皮、挖根、架线、攀爬、掐花、摘果、折枝、刻字、钉钉等损坏城市树木绿地的行为。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的,按照《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加强监督,及时举报毁林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