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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管理外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逐步建立和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部门预算等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
(二)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含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下同)的非税收入,需全额缴入国库,列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支出由国库管理机构按预算方案办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为:
1、政府性基金收入;
2、专项收入;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规定,省物价、财政会同省相关部门下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罚没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
1、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包括与取得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为保证完成征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和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人员工资支出、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支出、“五险一金”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支出、车辆经费支出、委托代征手续费支出、应缴税款、征收业务费、办案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测算标准。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以上级下达文件为依据,以核定的实际上解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测算。
人员经费及津贴补贴的测算,以县编办认可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临时工按实际发放情况测算;“五险一金”中“五险”以人社部门文件为依据,按标准测算,“一金”以县编办认可的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依据按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配套部分标准测算;财政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公用经费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车辆经费以县纪委核定数为依据,比照当年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经费标准测算,但预算已作安排的车辆经费不再重复测算;委托代征手续费以单位提供的委托代征协议为依据,以实际支付额测算基数;应缴税款按单位应税收入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计税标准测算;征收工作经费(罚没收入计提办案经费)按收入总量的10%—20%测算,主要用于保障征收一线必要的开支。
3、测定部门和单位年度非税收入任务。测定各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后,将当年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总额统一纳入单位当年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同时,作为当年非税收入征收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征收单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收入目标管理,实行收支挂钩。
(四)强化非税收入偿债准备金提取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本级非税收入提取10%的偿债准备金。具体项目包括: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从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收入(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中直接计提。以上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分成管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县本级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五)加大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力度。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首先保证执收单位统一测算的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确保全县重点项目支出,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具体统筹比例为:1、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任务内全部统筹安排,超过预算任务部分县财政统筹40%,60%拨征收单位;2、非部门预算单位财政统筹20%,80%拨征收单位,用于保证单位支出;3、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二、严格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体,应依法按程序负责做好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含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征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督促缴款人到县财政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包括受委托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严禁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非税收入,不准多征、乱摊派非税收入。
三、严格征管工作纪律
各征收单位必须全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缓、减、免应缴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入专户,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私自设立非税收入银行帐户。县审计、物价、监察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查询、监督。对违反本通知及省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财政法规予以分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从之日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原出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某一事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