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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征税监管考核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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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征税监管考核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加强矿产品(含烟花爆竹)税费征收管理,调动征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面完成2012年征收任务,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全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的考核

按县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县财政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和《县2012年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对乡镇(场)的考核

(一)煤炭税费

1.梅田镇、麻田镇、浆水乡和骑田林场等重点产煤乡镇(场)的考核。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0.6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超额部分按1.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奖励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所所长各2000元(或奖励场长、分管副场长、票管员各2000元);每超额完成400万元,每人增加奖励2000元;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并对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所所长(或场长、分管副场长和票管员)各罚款500元。

2.对栗源镇、关溪乡、长村乡、杨梅山镇和长策乡等非重点产煤乡镇的考核。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0.6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超额部分按1.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奖励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所所长各2000元;每超额完成200万元(杨梅山镇按超额170万元、长策乡按超额150万元计算),每人增加奖励2000元;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并对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所所长各罚款500元。

(二)矿产品税费。对完成全年矿产品税费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奖励8000元(其中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站长各2000元);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并对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站长各罚款500元。

(三)烟花爆竹税费。对完成全年烟花爆竹税费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奖励8000元(其中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站长各2000元);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并对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站长各罚款500元。

(四)同时有煤炭、矿产品和烟花爆竹税费征收任务的乡镇及部门,完成目标任务的,对乡镇党政负责人、主管领导、乡镇财政所所长(票管员、安监站站长)只奖励一项,不重复奖励。

(五)收入进度按季考核,一季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20%,二季度完成40%,三季度完成70%,四季度完成100%。对完成序时进度的乡镇,正常拨付征收经费;未完成序时进度的乡镇,按进度完成率拨付征收经费,完成任务后再予以补拨。

(六)乡镇(场)领导不重视税费征管工作,税费征管工作混乱,征收稽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合意识差,所辖区域税费流失严重,受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查处的,取消各项奖励。

(七)奖励资金来源。煤炭税费奖励资金从剔除增值税后的煤炭税费中提取的专项经费中列支,矿产品税费奖励资金和烟花爆竹税费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调剂资金中列支。

三、对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考核

(一)目标任务。全年矿产品税费征收任务工作目标为45923万元,奋斗目标为50913万元。

(二)工作要求

1.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到“三有一无”:有专人分管联系、有专题研究的会议记录、有协助税费集中征收工作的总结,年内无影响税费集中征收工作大局的行为。

2.年内发生影响税费集中征收工作大局的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投诉后,经查属实的,取消该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各成员单位从集中征收的相关规费中,拨付单位使用部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经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奖励办法。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工作目标的,奖励组长(含顾问、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3000元/人,奖励副组长2500元/人,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2000元/人;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奋斗目标的,奖励对象分别增加奖金300元/人、260元/人、200元/人;未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工作目标,不予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从剔除增值税后的煤炭税费中提取的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