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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含商场内门面、柜台出租),或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住宅出租,符合出租条件的,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暂住证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登记。房屋租赁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三、对于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四、未经审查核发《房屋租赁证》而擅自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居住的,或不符合出租条件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相当于五个月租金额的罚款;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的罚款;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二个月租金额的罚款;拖欠或拒交租赁管理费三个月以上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经查实后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赁管理费。
五、对未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主动申报的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文件精神及时办理出租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房主,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八、市房产、公安、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九、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