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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汽车更新报废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我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报废范围(标准)如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及各类出租车汽车和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9座(含9含座)以下的非营运载汽车(含小轿车、越野型)使用15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二、车主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的程序:
1、到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报废办领取《省机动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回收、优惠凭证》,即“回收证明”,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然后到市交巡警支队(四大队)签署意见。
2将报废机动车送交市金属回收有取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经拆解决中心验收核对发动机与车架号码无误后填开回收入库单。
3、凭回收入库单和加盖印章的“回收证明”到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报废办办理报废手续。
4、将“回收证明”、“入库单”和行驶证、车号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科办理销户手续,缴销行驶证,车号牌。
5、凭交警支队车管科办理销户手续的“回收证明”到养路征稽部门办理终止养路费手续。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驾驭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者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报废车辆,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强制拆解决报废。
四、区委、区政府成立报废汽车清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报废车辆的管理督查工作。
五、公安交巡警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的上路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交巡警部门将对辖区内汽车修理行业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修理厂家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