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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森林防火工作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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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森林防火工作通告

进入秋冬季森林防火期以来,由于持续干旱,气温偏高,全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遏制和杜绝森林火警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森林资源安全,区政府决定,对当前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实行全面戒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12月1日—2010年3月1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戒严状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凡造林炼山必须报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炼山过程中,造林单位要严格按照造林整地规程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严防失火。

三、加强对痴呆患者、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若因上述人员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学校要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学习管理,若因学生在校期间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学校校长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严禁在林区从事烧木炭、野炊等活动。机动车特别是公共汽车进入林区路段,严禁司乘人员向窗外扔烟头等火种。

五、各乡(镇)、村、组要专门组织巡逻队伍,加强林区巡逻。戒严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林缘,严禁在林内和林缘烧荒、烧田、烧土坎和烧灰积肥。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和生态旅游景点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做到应查尽查,杜绝死角。巡逻人员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违法用火的,群众有义务监督举报。

六、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不得组织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和孕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参加扑火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以确保安全。

七、凡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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