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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集贸市场规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集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工作,为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在我市召开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整治时间:2011年8月1日—9月10日。
二、集贸市场整治范围:区辖区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四普庄农贸市场、报社农贸市场、南岭山庄农贸市场、东苑阁农贸市场、龙骨井农贸市场及乡镇农贸市场。
三、集贸市场整治内容
(一)市场管理办(中心)证照齐全,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收费标准遵照物价部门核批标准。
(二)市场内无销售病死家畜家禽水产品、假冒伪劣商品、野生动物、残留农药过量蔬菜及过期变质食品。
(三)市场容貌良好,经营户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摊位、店铺整洁;经营设施完好,无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张贴、乱停车辆、乱堆货物杂物现象;无乱丢乱扔现象,无空摊、溢摊现象。
(四)市场秩序良好,有(行规)行业牌,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无超摊位、占道经营现象,交易秩序良好。
(五)市场卫生条件好,市场设置专职保洁人员,保洁人员统一佩带保洁标志,全天候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市场内每个摊位配有密封带盖的垃圾桶,自产自销的经营户自备垃圾袋,地面、摊位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污水外溢现象。
(六)经营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做损人利己的事。
(七)市场供水、排水、消防设施完善,上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开办者是集贸市场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时限要求,认真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市场监管到位、指导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同时,建立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集贸市场管理。
(二)从8月1日起,区政府督查室、区商务局、区创建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集贸市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达标的集贸市场、摊点、门店经营户,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