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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扩界采伐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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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扩界采伐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上渡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采矿权扩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扩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符合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现有资源服务年限不足3年,而深部及周边有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资源,无矿权争议和其他矛盾。

(四)按规定提交财务季度报表,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规费。

(五)按时参加年检年审,按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六)申请扩界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扩界

(一)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

(二)拟扩界区域可以新设矿业权的。

(三)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坝、人口密集区域等一定距离以内。

(四)跨井田或不能形成连续生产系统的远距离扩界的。

(五)现有范围资源较为丰富,以圈占资源为目的申请扩界的。

(六)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的。

(七)发生安全事故整改不到位的。

(八)原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未按规定治理到位的。

(九)扩界范围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的。

(十)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不能扩界的其他情形。

三、扩界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扩界范围的储量要与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新增扩界储量按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服务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同时必须考虑矿体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及周边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具体确定扩界范围,特殊情况可超过5年。

扩界储量=设计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开采回采率

(二)扩界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三)因政策性整合申请扩界的采矿权按整合矿山的有关政策施行。

四、申请扩界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扩界申请报告(附资源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储量年报及备案书。

(四)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凭证。

(六)拟扩界范围的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

(七)拟扩界范围的地质勘探资料。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比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水矿区还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扩界申报程序

(一)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扩界书面申请。

(二)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扩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

受理扩界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扩界资料的同时进行实地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向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三)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采矿权人自行聘请资质单位做好相关报告,提供所需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四)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范围扩界预审批复》预留期内抓紧做好相关报告资料,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申报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

(五)在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之前,采矿权人不得凭《矿区范围扩界预审批复》非法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