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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缓解煤矿企业融资困难,加快推进技改扩能进程,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协调,市工商银行率先同意开放煤矿贷款。为了确保煤矿贷款及时回收,化解信贷安全风险,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应对信贷危机
市政府决定成立煤矿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市长任顾问,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财金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电力局、市工商局、市工商银行等单位和各产煤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煤炭局。
二、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加强信贷资金安全
市工商银行及担保公司必须对每一个要求贷款的煤矿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认真搞好贷款风险评估,严格把握贷款审批关,对煤矿企业贷款前应征求煤矿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的意见。要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依法依程序办事,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无偿还能力的煤矿,坚决拒绝贷款,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市煤炭局要利用行业主管优势,为市工商银行掌握实情、核准贷款对象当好参谋,确保信贷资金回收。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贷款对象、数额及收贷等情况,发现贷款的煤矿存在非法转移或恶意逃废债务等不良动向,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矿归还银行贷款。
三、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开展友好互利合作
讲究信用,坚守诚信,是煤矿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前提。各煤矿企业要做到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凡是用采矿许可证担保贷款的煤矿,在未全部清偿银行贷款之前,不得擅自将采矿权出租或转让;不得擅自将煤矿股权转让或承包他人;不得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再次到另外的银行融资;不得擅自与其他煤矿进行资源或资产重组。一旦发生以上类似情况,将对该煤矿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四、开展积极配合协助,打造信贷安全环境
煤矿所在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工商银行开展贷款回收工作,尽力提供煤矿企业债权债务等信息;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宣传教育,构建一方诚信,打造信贷安全环境。市工商银行在收贷工作中遇到困难时,相关乡镇必须派出得力干部给予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收贷工作顺利进行。
五、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贷安全风险
为煤矿企业争取市工商银行发放贷款,是我市历史性的突破,也是对煤矿企业的极大关心与支持,决不容许任何煤矿借贷不还。对不及时归还贷款的煤矿,坚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利用各种手段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长期拖欠不还的,根据市工商银行及担保公司申请,由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对因政策性关闭或自然关闭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债权清偿顺序优先安排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在以上措施仍无法保证煤矿贷款偿还时,由担保公司和所有联保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