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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煤炭基金征收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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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煤炭基金征收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娄底市白马灌区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4月18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修订后的《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执行30元/吨的征收标准。为认真落实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1、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

2、全市煤炭(含焦煤)不分煤种与煤质,按实际销售量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其中省征收标准由原10元/吨提高到30元/吨。

3、对精洗煤、焦炭等煤炭加工企业及煤炭经营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方提供的已交基金的有效票据,不再重复征收。

二、基金返还及确认方式

1、根据我市煤炭税费征收的实际情况,送省内火电企业电煤的价格调节基金,一律实行先征后返。

2、煤炭生产企业完成市里下达的调运电煤指标的,凭有效凭证按量按实核减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指标外发送省内电厂的电煤,凭与电厂的购销合同、原煤《税费缴讫过磅单》及发送电煤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效单据,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长审批后,全额返还所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3、取得《煤炭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购市内煤向华润电厂发送电煤的,每月5日前必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凭原煤《税费缴讫过磅单》、与电厂结算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购销合同等有效单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返还。向市外省内火电企业发送电煤,符合上述条件的,暂按15元/吨的标准返还价格调节基金。

4、每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统征办、物价局、经信局、国税局、非税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核减量,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返回。

三、执行时间

新的征收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确保电煤供应,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责任感,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联系统征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财税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统征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统征办、市物价局、市煤炭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一把手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物价局,由物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市统征办、市物价局、市非税局抽调人员充实办公室工作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协调的日常工作。

3、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严肃工作纪律,各产煤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本辖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三是建立电煤调运奖惩长效机制,确保电煤质量,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调节作用。四是强化工作措施,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拖欠、拒缴。对拖欠、拒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调节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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