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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采石行业税收源头控管,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采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采石行业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开采。各采石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炸药雷管购买证》、《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采石活动。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将一律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本通告所称的采石行业,是指利用机械或手工开采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石等为原料制成产品、用于销售的行业。
三、从事采石行业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在开采之日起30日内,执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国税和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采石行业税收管理实行源头控管和委托协助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凡需购买炸药、雷管的单位,必须先到县公安机关办理准购炸药、雷管数量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到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前一次购买炸药、雷管所采相应石材的增值税和地方税收后,凭该批的审批手续、完税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再到县民爆公司购买炸药、雷管。对手续不齐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税收的,县民爆公司一律不得供应炸药、雷管。对违规办理炸药、雷管审批手续和出售炸药、雷管或者擅自少征税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非经营性采石行业的爆破购买炸药、雷管的,经公安和安监部门核实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可不缴纳相关税收。
六、各采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服从税务部门管理,在购买炸药、雷管时,积极主动申报、缴纳有关税收,严禁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惩。
七、根据国家及省市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由税务部门核实采石行业实行源泉控管和委托协助征收的税收标准,实行依法征收。
八、各采石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账簿、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