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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费用征收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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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费用征收工作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及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捆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对象。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报建时进行收取。

(四)对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仍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征收或收取。

二、打捆收费的征收标准

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采取分类定额计征的办法,确定打捆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5项打捆收费项目,分居住类10层以下、居住类10层以上(含10层)、商业类10层以下、商业类10层以上(含10层)和工业等三类五档,一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类分档确定计征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核定计征标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按项目核定计征标准,价格调节基金待市政府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后再确定标准和实行财政打捆直接征收。具体打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居住、商业、工业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住宅类收费标准计征。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每年,按实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剔除征管经费后的20%,划转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四)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若中央和省里收费政策变化,需取消报建打捆收费项目或调整征收标准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依程序,采取《通知》或《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三、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

对打捆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减免缓征的,应严格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缓减免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减免缓征的政策依据。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收费界定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事项。

(二)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新型工业化、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公益事业等优惠政策。

(三)对特殊情况需减免缓征的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执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四)依据《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对实际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要求,且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经按有关程序审核报批,对缴入市级国库的上述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和上缴省级部分后分别按实际用量比例进行返退。

(五)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报建收费减免缓征审批手续。

(六)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宗出让、分期办理,开发项目报建收费后置政策的条件和时限,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职责和程序

(一)明确打捆收费部门职责。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人防、水利、墙改、散装水泥、监察、审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的征收、减免报批和资金分配核算。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基础数据核定和规划条件核实补费把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项目和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的打捆收费把关。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自建人防工程的审查和落实验收。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面积的核实,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验收和资金清算。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资金征收和减免的监察审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打捆收费的工作协调和督办督查。

(二)规范打捆收费征收流程。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涉及缴纳的上述8项非税收入,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采取“统一受理、集中审核、打捆计征、财政收取”的办法进行统一征收,资金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打捆收费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制定。

(三)严格减免缓征审批程序。对报建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采取“缴款人申请、财政受理、联合会审、统一审批”的办法,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严格打捆收费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查验打捆收费的缴纳情况,需补缴打捆收费的,督促缴款义务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打捆收费的补缴手续。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自建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不兑现承诺、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督促缴款人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需补缴有关报建打捆收费,以及自建人防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凭加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讫章”的相关资料或人防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需凭加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讫章”的相关资料,确认应缴纳的费用全额缴清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

(一)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人防、水利、墙改、散装水泥、地震、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用地、未批先建、违规乱建等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打捆收费、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拒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打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打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打捆收费政策措施和工作规程。

(三)实行信息共享。每季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清单和自建人防工程验收情况。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打捆征收归集的非税收入款项,按项目和执收单位实时进行明细核算,每月向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提供报建打捆收费征收报表和分项目明细表。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打捆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人防验收、征收减免等环节不认真履责把关,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非税收入流失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和行政问责。

(五)每年,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清正廉洁、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通知》和《关于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财政统一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