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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革新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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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革新工作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通知》精神,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办、群众自愿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总体原则,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构筑经济、优质、安全的新型农村供电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全市所有农村电网全部上划国家电网,投资16.5亿元左右全面改造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覆盖面达100%,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理顺电力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全面理顺我市代管企业、地方小水电电网和农、林场农电管理体制。

(二)全面改造农村电网。完成1363个未改村和40个农、林场电网改造;对已进行改造,但因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出现供电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的村级电网实施升级改造,提高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

(三)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三、配套措施

(一)科学编制改造升级规划。各县区政府(含管理区,下同)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建设方案和投资需求,对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并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对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对于已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政府应将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等项目用地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安排和预留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加快项目申批报建。各级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征地、审批、报建等各种手续,要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从快、从简的原则完成相关手续和报批工作。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涉及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列入县区重点项目,并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以国家或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者省电力公司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2、输变工程变电站范围内附属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安全、质量控制等按现有程序和相关规定由电力企业负责管理,不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3、免征减征相关费用。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类收费一律免收,并免征以下费用:城市道路占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项目建设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工前不预缴此资金和基金);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了恢复措施并防治到位经验收合格的,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减征以下费用:防洪保安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需要发掘时,考古调查勘探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考古发掘费按最低标准适当降低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土地现状与界址点测绘按标准的80%收取。

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性质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收费标准有浮动范围的,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5、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河道、航道的,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四)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在满足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由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对建设范围内违章建筑和拆迁公告后抢建、抢装修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35千伏及以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青苗补偿费用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补偿标准;新建10千伏线路的青苗补偿费按省电力公司每公里3000元的限额标准补偿。

(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作为市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工作和考核奖励经费;各县区要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确保工程进度,原则上每年按照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总额的4%安排。主要用于:县区、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在工程配合协调过程中相关工作和奖励费用;抬杆挖洞、立杆放线农工定额补差;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六)优化施工环境。各县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全力支持配合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一是认真做好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配合工作。各县区要全力支持省市电力公司实施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配合做好查勘设计工作,积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提出超越实际发展需要的设计标准;改造前要与电力部门签订网改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在配合前期查勘、组织承担简单劳务、施工协调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对于尚未向电力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的未改造村,明确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事宜。二是组织承担简单劳务工作。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电力企业签订劳务承揽协议,负责组织民工承担抬杆挖洞、配合立杆放线等简单劳务,电力企业按照省电力公司工程定额支付劳务费用。三是坚决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不允许向项目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各级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防止偷盗、哄抢已运送到现场的工程物资和拆除工程旧料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对于阻挠废旧物资回收或者哄抢、截留工程物资的行为,要做好劝阻工作,必要时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切实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各项任务。市政府成立市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和处理农网改造升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及舆论导向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农村电网改造投诉问题,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发动和宣传,使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深入人心,积极营造“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全员参与”的良好建设氛围。

(三)强化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和相关市直单位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考核,对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行一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及行政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目标。对于因行政不作为或组织领导协调不力,造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管理混乱或者阻工频繁、严重制约工程进度的县区,将调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计划,并按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