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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心住房制度革新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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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心住房制度革新通知

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房改政策,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住房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房改成本价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各单位在本时间起自建、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尚未向干部职工出售的统称为存量公有住房。存量公有住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

(二)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实行政府定购价。职工购买规定享受面积标准之内按经济适用房价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指导价计算。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首次购买存量公房的,有关规费、税费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给予办理。

(三)经济适用房成新折旧。经济适用房成新折旧率每年按2%给予折扣,折扣年限从住房竣工交付第二年开始,计算到购房时止,但最多不能超过20年。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规定评估确定。

二、住房部分产权衔接为全部产权

(四)住房部分产权衔接为全部产权,是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规范住房产权管理的需要。凡1994年前以标准价格购买,职工拥有60%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衔接为全部产权的,各单位应组织职工将所购部分产权住房衔接为全部产权。衔接时凭原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办理衔接补款手续,并凭房改部门的衔接审批表到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衔接价格按衔接时的年度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

(五)没有经过全部产权衔接的已购公有住房,各单位应按公共租赁价收取其40%产权的租金。住房部分产权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只能按原定的60%产权给予安置和补偿。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利润和当地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公布后执行。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水平60%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实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九)公共住房租赁的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以从其收入中直接划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该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五、住房货币分配

(十一)对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给予住房补贴。由于市区房价收入比没有超过四倍,暂不发住房补贴,只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工龄补贴。住房工龄补贴办法仍按省、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执行。2011年住房工龄补贴额为6.43元/m2·年。

(十二)符合住房工龄补贴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购房的,按照3.68元/m2·年补发,2011年1月1日后购房的职工按6.43元/m2·年标准发放。企业是否发放,由企业结合本单位资金来源情况自定。住房工龄补贴采取直接打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六、住房面积控制规定

(十三)职工购买存量公有住房和住房工龄补贴的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m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75m2,处级干部(含副高级职称)85m2,厅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110m2。

七、房改资金管理

(十四)明确住房资金用途。财政部门是住房资金的管理部门,房改部门是住房资金的协管部门。住房资金包括单位住房资金、城市住房资金及收益金,主要用于住房改革、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工龄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十五)严格住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住房资金的使用,由拟用单位拿出可行性报告,经房改部门初审签具意见交财政部门审定后,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应将拨款情况及时反馈给房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