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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环保工作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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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环保工作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水库库区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大洑潭水电站库区、清水塘水电站库区、晓滩水电站库区、五强溪水电站库区段、流入库区的一级支流、全县上型水库的水域;库区周边乡镇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所辖的陆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库区直接排放废水,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在库区两岸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窝棚、简易厕所等违章建筑物,或设置垃圾场及废旧物资堆放场。

三、严格限制在库区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外进行养殖的,必须对养殖废弃物、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在库区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办理合法手续,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地点和养殖方式进行。

四、在库区从事采砂等水上作业行为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核准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乱采乱挖;禁止在库区进行炸鱼、电鱼、毒鱼等违法捕鱼行为;禁止在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采土和采挖矿产资源等活动;禁止在库区保护范围内毁林开荒,以及进行破坏植被和违规采伐水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在库区保护范围内新建餐饮业、服务业等项目,须按程序办理环保、国土、卫生监督等相关手续,取得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原有的餐饮、服务业必须进行污染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六、引导使用生物肥料和采取生物灭虫技术,控制和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化肥。

七、各水电站及库区其他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好厂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库区环境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库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污染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库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库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举报电话:县环境保护局。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