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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砂卵石是建筑基本用材。为切实规范我县砂卵石市场秩序,促进我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整顿和规范我县砂卵石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的认识
近期以来,我县砂卵石材料价格连续出现违背市驰值规律的大幅增长,明显高于正常市驰格和周边县市价格,部分项目和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我县房地产业、重点工程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明确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的重点,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行动,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的各项要求,确保砂卵石市场秩序规范,价格稳定。
二、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的重点
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工作重点主要是砂卵石材料价格和砂卵石运输价格两个方面。
(一)砂卵石材料价格应当适应基本价值规律,随市场行情进行波动。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是整顿和规范各砂场企业主故意串连,恶意哄抬价格的行为。
(二)砂卵石运输价格应当按里程、吨位进行明码标价,用砂单位应当自主选择运输方。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是打击强揽强要运输砂卵石,并索取高额运输费用的行为,以及纠集社会人员故意阻挠用砂单位正常施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促进砂卵石市场康运行的市场机制
砂卵石市场应遵守市场规律,杜绝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各级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和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健全砂场审批机制。要在巩固河道整治成效的基础上,科学研究,继续优化砂场布局,使之更加趋于合理科学,更加符合我县经济建设用材需要。
(二)健全市场调控机制。允许市场充分竞争,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意愿,从其它县市购进砂石,增强砂卵石材料价格市场调控能力。
(三)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砂卵石材料和运输市驰格的监督,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及时作出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
(四)健全案件查处机制。对串联哄抬砂卵石材料价格、强揽强要肆意提高运输价格、聚众阻挠项目(企业或个人)施工建设等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建立案件查处机制,快速响应,积极处置,依法打击。
四、切实落实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工作职责
砂卵石市场涉及到审批、采洗、运输等多个环节,整顿和规范砂卵石市场秩序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调一致,确保整顿和规范行为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水利部门要依据《水法》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采砂区,完善《河道采砂作业证》颁发程序;加强动态巡查,依法严厉查处破坏河床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加强资源监管,严厉打击盗采盗掘破坏资源行为。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砂卵石市赤管,建立价格预警机制,掌握市场动态,为政府加强行业监管做好参谋服务。
(四)政法部门要加强对恶意阻工、强揽强要砂卵石材料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保驾护航。
(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行动取得实效。
第二篇建筑环保管制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狮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我县属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增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低。目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将污染减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到增产少增污、不增污,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
要切实落实国家、盛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文件精神,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认真履行好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和“环保一票否决权”。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切实将环保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现赤管,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准试生产;对违法擅自试生产项目,依法予以停止试生产,并依法处罚。对未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投入,严格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根据精神,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如化工、冶炼、造纸、纺织、有色金属采癣火电等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向项目监管的环保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时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
五、加强控制,合理布局建设项目
(一)严禁在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新上硅业、钒业、锰业、电石、砖瓦窑、采石尝石灰窑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严禁在溆水及支流一、二、三、四都河两岸新建造纸、化工、制革等废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水污染严重项目。
(三)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与饮用水源保护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四)严禁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上重污染高能耗企业。
(五)严禁新上小造纸、小制革、小炼焦、小炼铜、小炼锑、小炼钒等“十八斜企业。
(六)积极推动工业建设项目进园区建设。凡是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内工业园区建设,利于污染统一治理。工业园区要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实行集中治污,确保污染物排放治理到位。
六、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对职能部门不按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违规进行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的,经查实后,由违规审批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关停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由违规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赔偿和善后处理。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对项目建设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重大群众涉环纠纷,影响环境安全的,经监察、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