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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税收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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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税收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材料税收征管秩序,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我县财政收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对税收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税办、财政局、国税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特点,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支持与配合税收管理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明确由县发改局提供建设信息,县建设局对建筑市场增值税控管代征,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第二道防线的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县建设局负责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时,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在竣工结算时由核算师对工程耗用材料进行估算,填制《建安工程材料耗用清单》,开发商凭此清单到县国税局办理税款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制作《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县建设局凭县国税局出具的《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上核实的应补税额进行税款代征。此后,县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县房产局负责定期向县国税局提供权属登记信息,以利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比对建筑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办证人在具有房产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用地资料给税务部门,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时,办证人在须具有国土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税局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税收代征的相关范围及职责,依法代征税款。

县国税局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建筑市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征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建筑材料市场增值税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验证的承建单位和开发商欲进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移交县税务部门处理。对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欠税问题且又未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由县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四、责任考核

1、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县财税办牵头,县财政、国税部门参加,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检查一次,协调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2、签订建筑市场增值税税收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造成税收流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予以处罚,县人民政府同时取消对造成税款流失相关单位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