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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县正常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查处违法买卖、使用、出租土地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闲置土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重点清查处理镇及城乡结合部,主要查清2004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指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以联营联建分成、作价入股等各种形式或借企业改制之名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集体土地非法流转和入市的行为。
3、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获准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地、住宅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行为。
4、原划拨用地现不符合划拨使用条件,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并以出让为主、租赁为辅。
5、闲置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6、擅自改变容积率。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扩大建设、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的行为。
7、出让期限届满。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而没有依法办理续期使用手续的行为。
三、治理整顿的政策界线
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整治,确保实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各类土地违法问题。对违法征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土地闲置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对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补交费用的,从轻处罚;对在2010年10月1日后清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过程中,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主动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对阻挠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