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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淘金、取石等生产作业秩序,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航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淘金、取石等生产作业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全县所有大小溪河均属河道管理范围,其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沙、淘金、取石等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作业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凡无证或持过期许可证在我县河道可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内采砂、淘金、取石等作业的船只,必须在今年10月30日前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纠纷河段不予受理办证。
三、县内河道禁采、可采、限采区域划分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采砂
1、县境内河道上建有铁路桥梁、大中型公路桥梁、大中型水坝、渡口上下游200米的河段和建有小型公路桥梁、小型水坝上下游100米的河段;
2、供旅游观光的各种桥梁、临河文物古迹上下游500米的河段;
3、双江河段(下乡两江口上至坪坦高步、陇城八斗坡源头和双江河口上至陇城竹塘、传素潘家寨源头);
4、临口河(下乡土门上至木脚乡与城步交界处)
5、牙屯堡河(地阳坪杨家屯上至独坡金坑源头);
6、黄寨河(播阳黄寨上至三省坡源头);
7、泗乡河(秀溪口上至与靖州交界处)
8、洞雷河(甘溪乡张里村与广西交界处上至长界、梓坛源头);
9、普头河(普头河与平等河交汇处上至传素乡源头);
10、防护工程、水泵站、水文观测断面等水工建筑物上下游200米的河段;
11、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生产、作息、农田基础及河岸安全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12、其他未说明的小溪一律禁止机械化采砂。
(二)限采区域
1、播阳河:播阳新团大桥上至与贵州交界处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10万立方米以内,有证按期缴费的取砂船只控制在10只;
2、洋须河:菁芜洲陡山坡上至溪口北山源头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内,年取砂量控制在6万立方米以内,有证按期缴费的取砂船只控制在6只;
3、平等河:境内河段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4万立方米以内,有证按期缴费的取砂船只控制在4只;
(三)可采区域
1、播阳河流域:县溪犁头咀至播阳新团大桥河段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
2、渠水段:县溪犁头口嘴至靖州交界处河段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
3、河:县溪犁头嘴上至临口河交汇处离河水岸线5米水域。
四、在禁采区内,按《水土保持规划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清障、清淤作业的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方可进行清障、清淤作业。
五、本通告所称的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
六、严禁在禁采区从事采砂、淘金、取石等生产作业活动,违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给予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砂、淘金、取石等生产船只必须依法交纳有关规费。按证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特别是不能靠近河岸和有耕地及植被较好的江心洲进行生产作业。
凡采砂淘金取石形成的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船主负责在15日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2010年10月30日以后,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非法采砂、淘金、取石等作业船只,必须停止作业,立即离开生产作业区域。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电力部门停止对作业设备的供电,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扣押船只和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挠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欢迎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对河道采砂作业、整治河道及河道管理进行监督、检举。举报电话。
十一、本通告自之日起执行。2008年7月21日公布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河道采砂生产作业秩序的通告》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