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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住房公积金管制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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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住房公积金管制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重大举措。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每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到位,及时记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职工每年的配套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县财政每年另外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全额拨款单位当年度退休、去世和调离职工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6年时间中尚未配套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0年1月1日以前,财政供养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欠缴部分,财政不再进行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消化。单位自行补贴的,应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的标准执行,县属全额拨款单位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继续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代扣代缴,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统一代扣代缴。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县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和拒缴,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和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缴尽缴、应建尽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要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简化提取和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和减免费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覆盖面,扩大受益人群;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和当地社会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