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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共客运交通顺序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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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共客运交通顺序通告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促进城市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严禁使用摩托车、人力车、残疾人代步车等其他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的车辆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非法载客活动。

二、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一)二轮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内。

(二)货运三轮车:兰村方向的,停靠清水路;岩门方向的,停靠新城路与老石桥路相交处;绿溪口、兰里方向的,停靠城北停车场内;谷达坡方向的,停靠谷达坡路;栗坪方向的,停靠栗坪公路进口处。

(三)中巴、出租车、货运汽车、拖拉机:停靠在规定的停车场点。

(四)公共客运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停车场(站)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三、县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无证营运和乱停乱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城市客运市场,破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