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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城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的餐饮店一律进行取缔:
(一)未达到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的;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无证无照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餐饮店限期整改:
(一)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比未达到1:2的;
(二)在街道两侧和餐饮店门口公共场地放置潲水桶、垃圾桶、就餐的桌椅等物品以及门前设置灶台的行为;
(三)无独立食品操作间或食品操作间的门、窗未装配严密的;
(四)未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措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严重缺失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其它与法律法规不符的行为。
四、凡有上述行为的餐饮店必须在2012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整改并达到法律和各项规定的要求。
五、2012年10月20日后,由县药监局牵头县卫生、工商、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或取缔。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