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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道采砂秩序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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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道采砂秩序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和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本辖区范围内河道采砂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河道范围内从事采砂经营行为的业主和船舶,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和交通(海事)、工商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照,并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进行开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过期或相关证照不全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及时拆除采砂船舶和相关设备。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砂石开采权。

四、严禁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根据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以下区域为砂石禁采区:舞水河区段(二水厂上游1000米至李公湾下游500米);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500米内;电站、大坝、水库上下游各500米内;基本农田和耕地范围500米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区域,划定以下时期内砂石禁采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特殊时期的采砂行为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凡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采砂机具依法予以查封和扣押,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