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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目前,我镇生产经营单位仍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面完成县安委会下达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持证率达到100%,复审率达到98%的安全生产考评目标,县安委会决定将年定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年”,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共分17类,分别是: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用。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送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立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送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三、工作部署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阶段。(年月日至月31日)
全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年月日前对本单位现有特种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填报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于3月29日前报镇政府备案。各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上报的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无漏登、错登、不登情况。
(二)开展培训,持证上岗阶段(年月日至9月30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意义,要处理好生产与培训的关系,树立“培训出安全”、“培训出效益”的观念,认真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和到期复审人员参加培训取证或复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都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专门培训、考核、取证,做到持证上岗,持证任职。
(三)执法检查、考核验收阶段(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种人员安全监管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县安委会和镇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执法检查,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仍然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四、工作职责
镇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我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对我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和培训工作;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负责对全镇中小学的锅炉作业进行登记、送培工作。
供电所:负责对全镇供电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和送培工作。
文化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和送培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扭转我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混乱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安全目标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高危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企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特种人员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整治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整治工作一抓到底。
2、协调配合,加强合力。要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协调好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确保整个整治工作按计划、有步骤进行。各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打一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战。
3、严格检查,确保安全。县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及镇政府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和到期未复审人员仍然从事特种作业的,将给予严肃查处,由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