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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县城规划管治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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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县城规划管治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全面规范城区建设行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要求,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保护,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现代化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相互关系,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充分利用我县特有的地形风貌和自然景观,塑造山水园林城市特色。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工作。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切实抓好县城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制定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明确规划编制任务和时间要求,不断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完成九岭路沿线和黄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控规覆盖率占近期建设用地的100%。切实抓好我县城市设计和重要街景设计及湖岸线景观设计。

(三)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4%、城市维护税的10%安排规划专项编制经费,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县委确定的项目足额划拨规划专项编制经费。

县城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农民建房,应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路子,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其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为提高设计质量,引进竞争机制,用地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五)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工作,所有规划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禁止无证设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规划设计招标,积极引进高水平的外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服从规划行业管理。

二、健全机制,完善规划审批及调整程序

(一)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功能确定、建筑风格等重大问题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等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提交县委审定后,再履行报批程序。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规和建设方案之前,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即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让红线),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土地出让前,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修建性详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须提供三个以上方案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区范围或期限的变更;

2、城市性质、职能的变更;

3、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分别超过原定规模15%以上;

4、改变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及公园绿地土地使用的性质;

5、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6、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络变更。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

城市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及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审批前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审查主要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

2、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3、道路交通组织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4、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

5、技术经济指标是否与规划设计条件相符;

6、房屋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等;

7、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三、加强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县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越权、越级进行审批。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新宁镇、宋溪镇、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规划区内的所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规划行政部门规划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规划审批和执法监察工作。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法》要求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发放制度和审批程序,依法确保“一书两证”在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及修改法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已编制控制性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控规条件批准用地,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原则上不予供地,确有必要的,由规划部门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建,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报建、边施工的违规建设行为。

(三)小区开发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扩大用地规模,提高开发强度,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因提高开发强度而获得的利润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凡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接受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四)制定和完善管线工程审批程序,落实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交通控制线路、消防设施等工程管线,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破土动工。对破坏的要按原状进行恢复,竣工后必须报送竣工资料,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下期项目不予受理。重大管线工程需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报刊亭等经营性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再审批新项目,原有的要逐步清理。

(五)在县城规划区的建成区内禁止建设私宅。建成区外的农宅应由乡镇做好统一规划,在规划的建成区外原则上集中建设。对于在城区内的危房,不动外墙不增加层高,尚可加固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加固方案和图纸,由业主自行加固,无法进行加固的,由建设局出具危房鉴定书,按我县房屋拆迁优惠政策,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安置,其原有房屋无偿自行拆除,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县政府土地收储计划,不得零星改建。对住房特困户,由房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提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计划,建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予以安置。

(六)老城区建设以坚持逐步疏导、降低密度、优化布局、改善环境、提升品位、增强功能为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老城区原则上“只拆不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实施土地资产变现的,其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尽量成片开发和改造。除此以外不再审批新的零星开发建设项目。老城区的原有工业按照“退城进园、进郊”的原则进行逐步改造。新城区开发建设必须以“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立足于现代化,体现良好生态环境的特点,高标准、高水平、上档次地进行建设。

(七)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老城区的居住建筑南北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1:1.2,新城区居住建筑南北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1:1.3,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少于1:1.4。条式住宅,中高层、多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高层与各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八)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力度,对小区开发实行综合验收,对绿化、硬化、亮化不达标,环卫、排污系统不配套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四、强化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规划部门应当将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单体建筑方案,在县城主要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汲取公众合理建议,博采众长、广纳建言,以营造市民积极参与规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城市规划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规划管理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划部门必须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

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围湖作坝、砍伐树木、开垦荒山、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城市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四)所有污染源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系。

(五)健全规划执法监察机制,加大县城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市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县城市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县规划委员会汇报;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应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建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重新申报;对违法违章建筑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办理相关证照。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后,必须完善规划报建手续;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和功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后,应给予补办规划手续。

(六)实行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行政领导,成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主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县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决策县域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规划编制工作。

2、审议全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审议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审议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5、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6、审议单独编制的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设计方案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单体建筑方案。

7、审定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环境建设工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方案。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规划工作。

9、规划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委员会讨论后方能实施。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建设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提出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2、落实县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编制县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各项规划。

3、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4、负责提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并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草案的起草、档案保存等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城市规划的宣传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工作。

7、负责检查、督促规划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8、完成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是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大规划宣传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决定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县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