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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路及旅游区规划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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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路及旅游区规划监管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管理,充分发挥乡镇集镇规划在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全面规范各乡镇的建设行为,提高集镇建设品位,为我县发展旅游业及增强县域经济提供载体,进一步促进我县乡镇集镇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结合各乡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镇规划编制与审批

(一)规划编制原则

乡镇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下一层次的规划要服从上一层次的规划,同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规划等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相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坚持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各乡镇的环境,合理利用历史资源,以促进集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维护集镇生态系统的平衡;要坚持“人性化”原则,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乡镇集镇总体规划,是成为乡镇集镇建设的前提与依据,要充分体现规划的可实施性和管理性。

集镇区域内建房,房屋间距必须满足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基本要求,突出地方民居特色,力求简洁、大方,建筑造型倡导以江南民居或欧式风格为主导风格,提倡采用坡屋顶、冷色调,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南偏西15度),避免东西向布置,建设过程中严禁乱挖自然山体或挖山填塘,严禁占用集镇各类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南北向的房屋,低层不应小于1:1.4,多层不低于1:1.3。

3、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低层住宅建筑之间在符合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5、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二)集镇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县建设局给予技术指导。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初步方案,经县建设局组织技术人员评审后,再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镇区详细规划也应由县建设局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公示并负责实施。

二、加强村镇建设管理

(一)集镇建设要以集镇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集镇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同时应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为目标,优化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达到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

(二)注重集镇景观控制,避免集镇建设中的大填大挖,要结合建设地形实际,因地制宜地安排建筑,留足视线通廊和绿化用地,做到显山露水,使集镇更具有当地民风民俗特色,杜绝沿路“火车皮”式马路经济建设模式。

(三)环庐山西路湖岸线50米范围之内严禁建设民房,50米至200米范围之内农民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旅游局、建设局选定农民集中建房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依规划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四)公路沿线控制,沿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除应符合《公路法》规定的离路边沟外缘20m、15m、10m、5m外,结合我县做大、做强旅游业的要求,焦公路、修公路、宋巾公路、宋溪至吉高速连接线等高等级公路沿线应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控制,沿路新建、改建房屋原则上必须离路边沟外缘50m以上,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局选定集中建房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好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局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核发“一书一证”,集中建房安置规划未经县政府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办理建房手续。50米范围以外的,由各乡镇进行管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沿线殡葬管理,在主要公路沿线视线可及范围内严禁埋葬,对原已埋葬的坟墓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迁移。

(六)风景旅游区内严禁建设私房。

三、加强规划监督,严格项目审批

(一)县建设局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在政策上引导、技术上把关,继续开展规划“三下乡”(即规划宣传下乡、规划技术指导下乡、规划管理下乡)活动,努力提高集镇建设管理水平。各乡镇要成立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二)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流程,规范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房户向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报告,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派人到现场勘察并依据规划图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建制镇由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核发“一书二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集镇、主干公路、风景旅游区集中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自然山体保护管理情况的监察力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及时制止违规建房和乱挖山体的行为。乡镇集镇规划建设应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县建设局作为村镇规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规划实施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村镇规划实施情况及主干公路沿线、风景旅游区、环庐山西海建房情况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筑,并书面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监察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批房的行为,对违反规定批房的当事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对以上范围内农民擅自建房,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视而不见的,追究所在乡、村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确保我县村镇规划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