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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路费收取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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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路费收取通知

为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在全县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交稽征征收字〔〕4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是发展交通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直接关系到全县公路建设发展大局。年,全县摩托车养路费由省交通稽征部门委托我县征收,规费按省、市、县比例分成之后,在全县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经县交通稽征部门努力,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加快全县公路建养发展步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当前我县公路建养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争取更多的收入显得尤为重要。各乡镇、各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作为全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摩托车养路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方协助"的原则,县政府成立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县长助理陈克猛任组长,县交通局局长夏清仁、县公安局副书记刘松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交警大队、稽征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交通局副局长段日珍任办公室主任。

县交通局作为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具体组织部门,必须强化征收和稽查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组织协调服务措施。同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适当降低税费标准,使车主得到实惠,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征管原则落到实处。

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稽征部门上路稽查,打击偷漏摩托车养路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摩托车车辆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制度,对未缴纳养路费的摩托车一律不予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同时,要与交通稽查部门通力合作,实施交通道路联合执法,在办理摩托车挂照、年检、报废、转籍手续时,应积极代征。

县法制办、纠风办、文化广播电视局、稽征所等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

县直各单位要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加快交通建设,促进快速崛起的大事来抓,做好本单位摩托车用户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动员工作,组织干职工集体到交通局缴纳养路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干职工主动缴纳养路费,又要配合好辖区内的上路稽查征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征收环境

要继续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向广大车主讲清摩托车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益之于民"的道理,使广大车主认识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依法缴费的意识。对偷、逃、漏、抗摩托车养路费等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为稽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引导缴费义务人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到稽征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摩托车养路费。

四、进一步强化费源管理,严格落实奖励措施

严格征收标准。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两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养路费15元/月,全年180元/辆。为鼓励主动缴纳和集体缴纳,按照交稽征征收字号通知精神,凡在年月底之前主动到交通部门缴纳摩托车养路费,全年每辆按150元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摩托车养路费或降低征收标准。

严格征收办法。摩托车养路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新车从车辆购入月起征收,养路费缴纳后,不再办理退费、展期、抵缴等变更手续;上年欠费的次年应补缴欠费,拖欠养路费的,交通部门可责令车主就地补缴;抗缴、拒缴的一律按《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暂扣其车辆,并按日加收全年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欠费3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县交通稽征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计划。各乡镇配合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情况,与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挂钩,配合完成计划额的乡镇,全额拨付公路建养资金;配合超额完成计划的乡镇,另参照省交通厅对地方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因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未完成征收计划的乡镇,按比例扣除公路建养资金。

五、进一步加强稽征队伍建设

县交通稽查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强化业务、法律素质教育,从严要求自己,恪尽职守,依法执法,优质服务,努力开创我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