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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水环境整治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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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水环境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明电〔〕173号)以及《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精神,按照“区委书记、区长致各乡镇、街道党政主官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封信”要求,有效突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开展整治,倒计时安排,在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整治任务

整治任务: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禁建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新、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和禁养区外治理未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加快对禁建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以及适度养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整治重点:《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市区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函》和《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函》中指出涉及区域的养殖场污染整治。

三、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森林条例》、《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整治工作。

四、整治要求

(一)分类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整治主体,按要求、按进度认真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改落实,确保整治任务不留死角。

1、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于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同时取消拆除奖励。禁养区、禁建区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于月底前自行拆除,拆除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2、治理工作。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实现养殖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取消治理奖励,并采取断电等措施予以关闭。适度养殖区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建成的规模养殖场,也必须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不予奖励;逾期未完成的,采取断电等措施予以关闭。在完成治理之前,各养殖场养殖污水要实施堵、截等措施,禁止养殖污水直排。

3、坚决制止新、扩建养殖场。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成立联合执法巡逻队伍,加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建立投诉、举报、奖惩等有关机制,坚决禁止新、扩建养殖场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4、奶牛场整治工作。各奶牛场要确保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若治污设施破损,应立即修复完善,实现养殖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各有关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场治污设施监管力度,对奶牛场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关闭拆除。

(二)整治措施

1、乡(镇)、街道要列出本辖区内养殖场拆除和治理对象,于月日前上报区政府、区重点流域整治办。列出整治时间表,任务层层分解,建立镇干部挂点包片、村干部包户包场等工作机制,每个养猪场都要有一个工作组,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对在月底前自行拆除的禁养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奖励150元/平方米,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奖励180元/平方米,转为它用给予奖励80元/平方米。

3、对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奖励投入资金总额的30%。

4、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发现未经审批用地的要立即予以制止。

5、电力部门对未批先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供电,对各乡镇、街道上报需要断电的养殖场坚决予以断电。

6、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排污口以及小流域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7、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控制养殖规模。

8、监察、效能、“两办”督查室要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9、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制度,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对乱丢弃病死猪行为的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10、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土地载畜量等控制标准,控制养殖规模;对超量养殖的要按照养殖总数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养殖数量。对已通过环评的养殖场要督促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的规模进行养殖,严禁超量养殖。

11、对不配合我区开展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养殖场,乡(镇)、街道将其列入影响生态环境的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业主,今后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暂缓执行或取消。同时,由乡(镇)、街道将黑名单上报至区畜牧、工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区直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或不予信用支持。

五、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挂点乡(镇)、街道的区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精心组织,迅速落实。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大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每周二、周五上报整治工作进度(附表)至区政府、区流域整治办。

2、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集中攻坚的强大态势,引导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全区开展流域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集镇醒目位置、每个行政村需有1—2条流域整治固定标语,月至月期间,各乡(镇)、街道每月需报送2条整治新闻至区委宣传部。

3、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部门主官是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实行年度考评一票否决制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政府将予以问责。实行责任倒查机制,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国土部门不及时查处制止的,追究国土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占用林地,林业部门不查处制止的,追究林业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到电力部门对违法新、扩建养殖场供电的,追究电力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