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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保障性工程建造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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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保障性工程建造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建保〔2012〕2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竣工总目标任务分别为100676套(户)和86504套(户)(含年续建项目全部竣工)。其中,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984套,竣工19002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1497套,竣工35497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900户;城市和棚户区改造14630户,竣工15044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45户,竣工885户;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912户,竣工168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5708户,竣工14396户(各地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纳入省、市对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考核体系。对不能按期推进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发挥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积极推动的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节点要求。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各地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早谋划、早启动,确保按期开工,按期推进。各地要根据当地目标任务情况,及时将任务落实到项目上,项目落实到地块上,同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开工时间要求:各地要确保在今年月底前国家下达的本年度新建保障性安居建设目标任务项目开工率达到20%,月底前达到50%,月底前达到100%;省增加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项目应在7月底前开工,最晚不超过10月。

竣工时间要求:各地年结转续建项目,多层建筑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竣工,高层建筑必须在12月底前竣工;2012年国家下达任务,12月底前多层建筑基本建成必须达到60%,高层建筑必须完成项目工程量60%以上;省增加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项目12月底前完成总投资额的30%以上。

(三)及时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各县(市、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确保、优先安排落实,要依据“十二五”建设计划按照一次性规划选址、分年度实施要求,安排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在底前完成土地报批,从月份开始不再受理此项工作。

各地要在用好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的同时,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在严格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加大财政投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积极搭建相应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早谋划、早落实,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资金。

(四)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推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志牌,百分之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远程在线即时监控。

(五)强化督查和考核机制。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调度和监督检查,要每周汇总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情况,每月进行排名和通报,对进度滞后的要进行点名批评。切实强化“一周一报表,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半年一次现场会,年终综合考核”的推进机制。及时总结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一)推进“三房合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房减一房,两房并一房”的思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上报,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通过入住条件差别化和租金差别化,实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

(二)实行“五位一体”。针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特征,统筹兼顾,整合优势,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旧城改造土地盘整拆迁工作有机结合,按照“五位一体”的模式,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整体推进,实行效益的最大化。

(三)探索“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产权有限、租补分离的原则,已承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租住满3年后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上市交易,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房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以租赁补贴的方式补贴给廉租住房家庭。

(四)加强后续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小区管理,建立社区、公安、物业、业主和保障局联动管理机制,全面强化动态管理。保障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努力让符合条件家庭不仅住得上,更要让其住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