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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5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于年月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年月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通过省检查组检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上存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超范围、土地出让价款被拖欠、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市检查组也发现有的县(市、区)在土地出让工作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作法。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出让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在今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反腐倡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宗地供应应符合城乡规划各项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等要求。
三、依法确定供地方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规定确定供地方式。
四、规范供地过程。土地出让应符合规定的程序,规范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出让底价应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应不低于最低价标准、不低于政府拟定的宗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应签订规范的出让合同。
五、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土地出让金征收应直接进入地方财政金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不得超出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
六、严格依法使用土地。供地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符合改变规划条件的用地,应按权限审批;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应重新签订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用地不得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