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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旧村复垦,促进“十二五”期间“造福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委〔〕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政办〔〕1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加快推进“造福工程”中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造福工程”项目开展旧村复垦,其腾退的旧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造福工程”中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范围为:
(一)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自然村农民,优先安排整村搬迁后进行旧村复垦的。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灾严重危房,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
(三)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已搬迁安置,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
(四)居住在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的石结构(承重构件采用石楼盖板、石梁、石柱)房屋已改造安置,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
(五)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旧村复垦的。
(六)居住在危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重新安置后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的。
(七)已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级试点小城镇务工一定年限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本人要求就地定居落户的农民,其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的。
二、实施步骤
旧村复垦项目的业主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造福工程规划,编制旧村复垦专项规划,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旧村复垦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和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等,以及现状图、规划图和相关影像资料。
2.专家与相关部门代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3.群众意见说明。包括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意见,以及与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有关方面的协议书。
4.已纳入“造福工程”的相关文件及说明。
(二)指标核定。旧村复垦实施方案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部门将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审核新增耕地数量,经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并纳入网上交易平台。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要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保证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复垦工程涉及设计变更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涉及建新安置方案等其它变更的,由业主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新增耕地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复垦。
(四)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初步验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组织验收,确定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新增耕地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网上备案配号。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新增耕地竣工报告和竣工图;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步验收意见;旧村复垦实施前和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图件、影响资料。
三、资金管理使用
(一)专账核算。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帐,专门核算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资金收支情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预留10万元/亩的项目实施保证金后,将剩余的收益拨入项目所在的乡(镇)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
(二)专款专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全额用于“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截留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县级人民政府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项目所在的乡(镇)支付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金。
(三)落实补偿。对旧村复垦项目群众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四)加强监督。为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指标收益中每亩预留10万元作为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予以返还。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管理费按政办号文件规定提取。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旧村复垦工作广泛听取和采纳村民意见,拆旧方案、建新安置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补助方案等都必须与相关农户充分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复垦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有遗漏的农村居民点要在实时土地变更调查时,要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并变更上图。
五、指标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使用耕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有偿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军事设施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