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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保护森林责任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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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保护森林责任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生态县建设,促进我县社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及《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函》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十二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总消耗量和商品材消耗量分别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二)森林覆盖率。以上一年度的森林覆盖率为参照基准值,考核年度森林覆盖率年均增长达0.35%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重大自然灾害(不含森林火灾)引起的覆盖率的下降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三)林地保有量。实行林地用途管控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率达100%。“十二五”期间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四)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县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年终考评结果按比例折算得分。

(五)主要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3%以上。

(六)年度造林工作。完成年度造林任务(包括山上造林和非规划林地造林)和幼林抚育任务。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和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异地营造的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确保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七)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各项责任书,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八)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比例达到1%以上(即林业建设资金投入占年度本乡镇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重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二责任人。责任目标不受领导人变动的影响,在有效期内,领导人变动期间要做好责任交接工作。县林业部门要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二)宣传发动,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采取电视新闻、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举办林业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林业法律法规,采取经常性宣传和专题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全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意识。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当好参谋助手,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乡镇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按章办事。要认真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三、奖惩措施

各乡镇每年应根据省林业厅制定的统一检查考核办法,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每年的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包含个项考评表)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林业局。县政府将于每年3月底依据《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公布考核结果。对任期内完成上述责任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任期内造成森林资源下降的,将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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