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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下达污染物削减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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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下达污染物削减工作通知

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公安局、畜牧水产局、统计局:

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为确保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结合实际,现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对全市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十二五”及分年度减排任务,对各县(区)目标责任书及分年度减排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代市政府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代市政府接受省政府对《市“十二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减排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和新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督查,确保全市现有污水处理厂和新建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未按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管网不配套导致处理水量偏小、浓度偏低及新污水处理建设进度滞后的,代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实施预警通报。

(五)督促300MW(兆瓦)以上(含300MW)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强化对火电机组脱硫脱销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运行正常,实时监控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督促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督促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六)加大其他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及监管力度。继续通过限期治理、限产整改、停产整改等手段,推动原煤采选、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开展污染治理,努力实现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督促指导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64个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制定并监督落实县(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已建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进口化学需氧量浓度稳定在200毫克/升以上。

(三)加大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开展中水回用工程。2013年七星关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日回用量达到2万吨,2014年达到4万吨。大方县污水处理厂2013年再生水日回用量达到0.6万吨,2014年达到2万吨。金沙县污水处理厂2013年再生水日回用量为2.5万吨。其余日处理规模在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

(四)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调度工作。定期调度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环境保护局。

三、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配合做好高能耗企业差别电价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销电价等有关政策,积极争取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的资金投入,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切实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减排效率。

(二)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推动重大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

(三)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市工业能源委

(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设备,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次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2014年底前,淘汰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厂、页岩砖厂、小钢铁、铅锌冶炼等落后产能。

(二)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三)将新型干法水泥厂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并予以支持、指导和督促。

(四)强制推动30万吨以上煤矿瓦斯发电以取代燃煤锅炉。

五、市公安局

(一)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二)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每年按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核算期报废车辆、全市范围内转入转出车辆的基本情况,以及年度新增注册车辆详细的统计数据等。

六、市畜牧水产局

(一)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任务。到2015年,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438吨、766吨以内。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养殖小区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县(区)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开展畜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计划。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达标排放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补助资金的支持。

(三)从2012年起所有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开工建设,并同时建成投运污染治理设施。鼓励、推广、支持废水零排放的养殖技术,鼓励、推广、支持干清粪养殖方式,实行固液分离、雨污分离,推行沼气工程、生态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项目工程建设,实现畜禽养殖的无害化、资源化。

(四)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按时提供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数量。

七、市统计局

(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及时提供全市GDP及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煤炭消耗量、发电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等基础数据。

(二)完善城镇人口用气量用煤量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