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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我区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数为56天,最多达80多天,因雷击、静电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火灾、停电、停产等事故时有发生。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设计审核、跟踪检测和专项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及时将具有防雷装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云霄县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县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有关单位不得将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县气象局监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县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验收申请,县气象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归档,并报开发区建设局备案。
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一般防雷设施每年定期检测一次,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年定期检测两次;对防雷装置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三、加强领导,加大防雷减灾管理力度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防雷减灾管理力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技术指导。
安监、建设、消防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县气象局加强雷电防护管理工作,尤其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在核发相关许可证时,要依法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安监部门要把雷电防护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行政,提高防雷减灾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县气象局要逐步规范防雷行政许可程序,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县气象局要与安监、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日常执法和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查处违反防雷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五、广泛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知识
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气象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雷电防护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把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