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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县城环境,充分发挥夜景工程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提升县城品位,经研究,决定实施县城区夜景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夜景工程实施范围
凡县城区的建筑物、景区、绿地、道路、桥梁等用于美化、装饰、宣传以及户外广告的各种室外灯光均属于夜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范围。凡城区内临街、临河的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包括已建、在建和将来建设的)必须按规划实施夜景工程建设。
二、夜景工程完成时间
夜景工程按照“统一规划、业主承担、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容管理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期分批进行实施。
三、夜景工程建设
1、夜景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应从工程的质量,保修服务,技术、造价等方面考虑,各项目的责任单位可通过邀标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灯光、电气安装资质或高空作业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安装前应提供光源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夜景工程的建设应考虑美观、特色和节能,采用节能光源(如LED及太阳能)。夜景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三年,保修期满后夜景工程的维护由各夜景工程的责任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区夜景工程由县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2、各夜景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报市容管理局按规划要求把关审核后实施。对于重点夜景工程项目,由县建设局、市容管理局统一委托设计。
3、县建设局、市容管理局要将县城区临街、临河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物的夜景景观作为市容效果规划的主要内容,新批建设项目建设局要把好入口关,在规划审批时予以明确要求,与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对不按要求实施夜景建设项目的不给予验收备案。
4、夜景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各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建设局要加强对在建、新建的临街、临河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夜景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各新建项目都能按要求实施夜景工程建设。市容管理局逐月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
四、夜景工程管理
1、亮灯时间。夜景工程亮灯时间,由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控制,基本要求为:
(1)东大路、河滨路、银河路沿街各建筑物,河堤、桥梁等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每天晚上均需亮灯。
(2)其他地段的夜景灯光,在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时间,晚上必须亮灯。
(3)晚上亮灯时间:每年的月日至10月31日晚上7:30-11:30时,11月1日至次年的月30日,晚上6:00-10:00时为亮灯时间,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酒店宾馆等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2、照明电费。夜景灯光按非居民照明用电计价,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夜景工程电费按规定装表单独计量,由各单位支付,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政府投资的城区公共场所夜景工程纳入路灯管理,电费由县电力公司与县财政结算核销;其他责任单位夜景工程电费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3、加强对夜景工程的日常管理
(1)市容管理局和广告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新申请的广告设施必须考虑市容和夜景效果,做到美观、完整、和谐,并有灯光保障措施。市容管理局要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对亮灯不全、字划残缺、杂乱无章的店牌进行清理整顿,做到与环境协调,整齐划一,亮灯正常。工商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配合。
(2)市容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区夜景的日常巡查,检查灯光效果,督促相关单位对夜景设施及时保修,提高亮化效果。
(3)公安部门应加强治安巡查,及时打击破坏、盗窃夜景设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