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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就做好我县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加强监测预警,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能力,努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调整充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人。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国土资源、水利、民政、公安、气象、交通、建设、教育、旅游、电力、铁路、地震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熟知本镇区、本单位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等,确保应急反应及时、高效,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因领导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地灾防治工作
1、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年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基础上对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地灾点进行调查,提出防灾措施和建议,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教育、公路、旅游等部门针对校舍、公路沿线和旅游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同级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2、修编完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要求,于月底前组织编制、完善《年度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下称“转移预案”)。要进一步明确各地灾点位置的转移路线及避险场所(点),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于3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国土资源局,并在当地村(居)公布,适时组织村(居)民进行转移避让演练。
3、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月中、下旬,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查,月上旬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防灾工作制度;《防治方案》和《转移预案》编制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情况;省财政厅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补助资金项目、地质灾害省、市挂牌督办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搬迁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检查主要内容,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资金落实到位。
4、加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警示。在汛期来临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重要地灾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和排查。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警示,做好《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使各责任人、监测人了解灾情、明白任务、监测到位、负起责任。务必在月底前完成危险区、隐患点的警示牌设立工作。
5、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灾情报告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制度。若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应按照县人民政府防台、防灾工作部署,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应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做好上传下达,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要及时汇报县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相关单位。
6、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处置。县气象局负责汛期气象预报预警,并通过电视台、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气象预报预警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发现灾情险情要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组织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台风和强降雨过后,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稳妥组织群众适时回迁。
(三)加大力度,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
1、开展“治理项目管理年”活动。继续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点督办制度,对历年来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检查,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地质灾害项目的治理工作,建立补助资金、迁移、治理项目的台帐。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治理项目工程的监管。
2、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居民搬迁避让。今年将根据省财政的安排,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居民搬迁避让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搬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认真检查。加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安置点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居民搬迁后的旧宅必须拆除。
3、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排查,逐个落实监测人、防灾责任人,按要求建立基础台帐,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录入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责任人在汛期期间要确保现场监测、预防,要保持通讯畅通。按照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对照,按“十有县”内容要求逐一落实,加快推进我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建设,持续提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规范化水平,确保我县进入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行列。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预防能力
1、全面完成全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抓紧部署落实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有关工作,并在年10月底完成详查工作。
2、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导组建以村(居)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为骨干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处置有力、管理规范的基层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体系。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国土局应及时认真组织村两委、国土协管员及地质灾害点责任人、监测人等学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4、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环保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按要求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积极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少因矿产开发引发地质灾害。
5、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教育局应认真履行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校舍(地质灾害)排查和新建校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能认真配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