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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再生资源类企业从年月日起按先征后退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导致企业生产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为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抗风险能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特制订县再生资源类企业资金扶持办法,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为减少再生资源类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县财政从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调度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再生资源类企业的借款基金,且不计利息。
二、扶持对象为在境内工商注册的、依法经营的、有一定税收贡献的再生资源类企业,今后新办企业参照执行。
三、县经贸、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19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效应,在加强对再生资源类企业的合法经营监管的同时,应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及时为企业出具退税所需的各类书面证明。财政部门要优化服务,随到随办,及时做好再生资源类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早取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四、再生资源类企业在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后,按月凭完税证和县再生资源类企业资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分别到县财政局、国税局和经贸(外经)局办理借款审核手续,并按程序审批后借出。县财政局每月应向县长和分管财税副县长汇报再生资源类企业借款和借款收回情况。借款方式每月办理一次,借款额度为该企业上月可退税额,其中:年12月份借款额度为该企业可退税额度的70%。
五、再生资源类企业向县财政的借款只能用于正常的生产周转,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六、再生资源类企业必须及时提供经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审核批准的“先征后退”相关资料。退税手续批准后,企业应先偿还借款。企业偿还借款后,县财政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未偿还财政预借款的,将不再享受借款的优惠政策。
七、本优惠政策自年6月日起开始执行,财政、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需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使优惠政策尽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