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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燃气管理条例》,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打击过期未检和报废钢瓶流通使用及短斤缺两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城乡居民用上“放心气”,促进我县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乡液化石油气经销站点的设置,应在10月10日前依法由新城分公司或镇储配站等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经营登记证书》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液化石油气。对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经营登记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应加强检查,发现无证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运载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业主,应在10月10日前向县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机动车上路运输液化石油气,堵住未检、报废钢瓶流入我县。
三、严禁经营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未检钢瓶。县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和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政办号文《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不合格或过期未检钢瓶的管理,一经发现应予以先行扣留,依法强制送检、没收并处罚款。
四、各经销站点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均应达到规定的重量,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对发现短斤少两和擅自变更价格的经营单位,物价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建设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合理设置液化气供应站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协调对液化气储配站和供应点的经营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强化液化气钢瓶的检测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生产监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打击力度,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通力协作,紧密配合,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共同抓好液化石油气的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本辖区液化石油气经营无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