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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堤防项目维管费征收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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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堤防项目维管费征收通知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水利水电厅财综《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东西溪堤防工程维修、加固和更新改造经费来源的落实与稳定,保障东西溪中下游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近20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县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迫切需要强化东西溪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和县工商局作为东西溪堤防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单位即征收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镇、边界开发区、边贸旅游区以及乡镇(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个私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等,均属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纳费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1、①电力、中石化、中石油、烟草、移动、电信、联通等驻企业按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计征;②其它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下同),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7‰计征;三千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计征。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3、个体工商业户,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的,每户每年按40元计征;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每户每年按80元计征;4万元以上的,每户每年按120元计征。

三、堤防工程维护费申报交纳时间

1、纳费单位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于7月10日前申报,7月底前交纳;下半年于次年月日前申报,月底前交纳;年度、年度和年上半年的维护管理费在年8月底交纳。其中年度和年度欠交的维护管理费按原定标准补交。

2、个体工商业户每年于7月底前一次性交纳。

3、逾期交纳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应纳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征收办法与纳费地点

1、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含汇总缴纳的烟草、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企业、其堤防维护管理费由国税局代征。纳费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国税分局申报交纳。

2、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堤防维护管理费由地税局代征。纳费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地税分局(所)申报交纳。

3、个体工商业户的堤防维护管理费,统一由工商局协助代征。

五、堤防维护费征收管理制度

堤防维护管理费征收汇解、票据使用、核销以及征收月报表制度仍按原规定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财政、水利、国税、地税、工商等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堤防维护管理费征收、解缴入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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