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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车船税管征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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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车船税管征通告

年月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把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给我县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为切实强化车船税管征,减少车船税源流失,保障我县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9月1日起,我县车辆车船税由我县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

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带头缴纳车船税,其所拥有(管理或使用)的机动车车辆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时,可以直接缴纳车船税。其它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车辆投保“交强险”业务机动车辆须缴纳车船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武警和公安、检察、法院的警用免税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的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作为保险机构认定依据,不再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收不收或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车船税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三、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县车船税管征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县地税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做好辖区车船税税源的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加大对辖区内车船税纳税人的宣传、动员和辅导力度,大力支持我县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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