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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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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县海域使用综合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海域综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海域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沿海各乡镇(场)要进一步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落实“六个有”(有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职责、有工作目标、有工作经费),充分发挥村级海洋与渔业管理员的作用,确保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网络的高效运作,切实负责本辖区用海户确权办证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海域管理工作,确保既实用海确权办证率达95%,新项目用海确权办证率达100%,完成下达各乡镇(场)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任务(具体任务见附表)。

二、把握政策,切实落实海域使用权证制度

1、渔业用海清理确权年限。符合功能区划的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海区功能尚不明确的,采用短期用海方式确权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

2、浅海、滩涂(已围建虾池除外)清理确权原则。《海域法》实施以前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由村委会申请确权;村委会同意在承包期限内由现养殖户申请确权的,可在承包期限内确权给现养殖户,期满后由村委会申请,进行重新确权;村委会拒不申请确权和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催办文书书面通知(期限一个月)后,仍不申请办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可以确权给现养殖户;现养殖户有督促村委会申请确权的权利和义务,对村委会不主动申请确权的,现养殖户则要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给予确权,否则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及《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海域法》实施以前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营管理的浅海、滩涂,由现养殖户申请确权(用海户之间原有协议的按协议确权)。

对界线不清的海域或确权主体不明确,经调解无效的,可暂缓办证或按《海域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公开招标出让。

3、虾池清理确权。对围垦造田后改为虾池的,海域使用金折半征收。养殖户(或业主)围垦虾池时和村集体签有协议的,且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使用权属的按协议确权;协议无明确规定使用权属的,视为村集体管理,按《海域法》二十二条规定优先确权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发包给现养殖户,或经双方同意确权给现养殖户。

养殖户没有与村集体签协议,且由养殖户出资围垦的,确权给出资人;虾池业主已转包给他人养殖,经业主同意,也可在承包期限内确权给现承包人,期满后再重新确权。现养殖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督促业主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否则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及《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分别依法对业主和现养殖户进行处理。

4、具有招标出让条件的海域,可以按《海域法》第二十条规定予组织招标出让。

5、对界线不清或存在争执的用海,实行分级协调处理,解决后给予确权。本村村民用海纠纷由村委会负责协商处理;村与村之间用海纠纷由镇政府协调处理;镇与镇之间用海纠纷由县海域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6、对乡镇(场)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接收签署意见并转报(15个工作日内)的用海申请,县海洋与渔业局可以直接受理,并依法确权办证和收取海域使用金,所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分成部分不予回拨乡镇。

7、本通知发出之前县海洋与渔业局已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按政[]综53号文件规定处理;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按以上条款确权。

三、深化认识,全面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根据《海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至今尚未申请确权的既实用海,应按规定及时提出确权申请,补交海域使用金,补交时间从年开始计算起。海域使用金的缴交采用最低标准征收,但对不积极配合,下达书面通知一个月后仍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户,可按上限收取并以违法占用海域予以处罚。海域使用金凡五年一次性缴清的,按总额的60%收取,四年一次缴清的,按总额的70%收取,依此递增。

四、明确责任,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及管理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执行。收款票据统一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向县财政局领用并负责征收,属地乡镇场积极配合,征收后统一缴入国库。县财政局按入库资金总额的20%回拨给县海洋与渔业局,40%回拨给属地乡镇(场)。回拨资金专款用于我县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海域使用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等工作经费。根据海域使用金征收进度,县财政局按分成比例的50%当月预拨给县海洋与渔业局和相关乡镇(场),其余部分年终统一结算。滩涂、虾池海域使用金回拨根据属地原则;浅海界线清楚,按属地原则回拨,界线不清按用户管辖回拨。

海域使用金征收以乡镇(场)为单位下达任务,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场)责任捆绑,纳入财政结算和年终考核。对完成任务低于80%或完成任务80%以上至95%以下的乡镇(场),县财政分别将从其预留回拨工作经费中全额或减半倒扣。县海洋与渔业局完成全县任务低于80%或完成全县任务80%-95%的,县财政也相应在其预留回拨工作经费中分别全额倒扣或减半倒扣。

五、加强执法,扎实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沿海各乡镇(场)要做好已确权海域使用权证年审的工作,确保完成已确权海域当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权证年审任务,保证海域使用管理“两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申请用海确权和缴交使用金、违法占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村委会及其经济组织),务必依法从严查处。沿海各乡镇(场)、公安、边防、交通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促进用海户申请确权办证,保障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扎实推进我县海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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