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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契税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根据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契税代征代缴义务人”的规定,从年3月份起,我县契税征收分别委托以上三个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粤边界贸易加工区管委会代征(扣)代缴。
1、代征(扣)代缴单位的征收范围:
(1)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从年月份起新开发的商品房,各开发经营单位在售房时负责代扣代缴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易(含半成品)的应征契税(不含年月前的开发房)。
(2)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土地或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时,代征缴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给村民建房的应征契税,不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和贸易加工区区域内土地。
(3)贸易加工区管委会:负责贸易加工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应交契税。
(4)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以前年度清理后未税部分,包括以前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五厂区(天隆商贸城)、美食街和文化古街已开发商品房的征收。(不包括年月份后新开发的商品房应交契税)。
(5)房地产管理处:负责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地产交易、交换、赠与等应征契税,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的商品房,房管处在办理他项权证时必须先征契税后方可办理。
2、代征(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契税条例》的规定,履行代征(扣)代缴义务,对各自范围内工作认真负责,依法征收,指定专人负责,收税必须开具税票,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不得坐支、挪用税款,并于每月25日定期向县财政局解报,核销税票。不允许出现应税未税、收人情税现象。如发生少征、漏征,由该单位负责追缴入库。
3、契税的减免:符合减免税对象的,由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代征(扣)单位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代征(扣)单位不得办理批准减免税手续。
4、根据《契税条例》“先税后证”的规定,为了规范完善我县契税征收工作,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办证关,将办证对象的资料整理后造册报县政府办公室,汇同财政、建设局联合审查,未税者和税款不足的以及手续不全的不得办证。
5、银行部门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贷款户必须要有房管部门的他项权证及契税的完税手续方可办理。
6、县财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管理稽查工作,按省《实施办法》规定付给代征(扣)手续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的按代征实征税款的2%;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按代征实征税额的3%付给代征(扣)单位,年终一次性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