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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隐患治理年”和省、市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当前消防重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37号)和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城镇个体经营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安委[]16、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近期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宣传工作作统一部署。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排查一遍,处理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关停、取缔一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场所,整改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宣传培训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监察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旅游局、消防大队、各乡镇(开发区)、各公安派出所、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三、时间安排
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
四、整治范围
(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所有城镇个体经营住宿与店铺、储藏间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即三合一场所)。
(三)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历次排查发现的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
五、整治措施
(一)联合监督执法,抓好“三个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由县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主管单位按所属行业具体负责,各乡镇(开发区)按所辖区域负责排查。凡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场所,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场所,由公安派出所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督促整改。对规模较大且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由排查单位向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督促整改。凡属出租屋,由业主负责整改,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整改。各类场所拒不整改的,由负责排查的单位和督促整改的单位书面上报县政府安委会,按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强制关闭,整改完毕方可恢复营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学校、医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源头的管控,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消防产品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阻燃制品的质量监管。公安、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消防安全性能监督管理,保证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预防和减少建筑物“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各种渠道,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主题,以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水平为目的,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各乡镇、各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围绕“119”宣传日悬挂消防安全标语并留存资料备查;二是由县消防大队委托邮政局发行消防知识有奖问答明信片进行安全知识宣传;三是统一制作消防宣传“五进”挂图,分发到各企事业单位;四是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五是举办一期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法制培训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该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监督执法,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非法生产、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检查督导,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将加强检查督导,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届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查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送情况。专项行动期间, 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于12月1日报送县消防大队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有重要信息、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