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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江流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县政府决定从5月起,用两个半月时间,对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综合整治的范围为:江干流两岸各1000米以内陆域,等支流两岸各500米以内陆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二、严禁在禁建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禁建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应在6月20日前全部自行搬迁、关闭、拆除,其中:干流两侧500米、支流两侧300米以内养殖场的建筑物及养殖设施全部拆除,干流两侧500-1000米以内、支流两侧300-500米以内的养殖场全部搬迁后,其养殖设施全部拆除,房屋可改为非养殖、非工业用途,不得排放污水。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拆除全部建筑物及养殖设施的,县政府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补助;只拆除养殖设施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补助。逾期不搬迁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禁建区以外的养殖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广立体生态种植模式和生物发酵“零排放”技术,完善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在10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的,一律取缔关闭;禁止在禁建区范围内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拆除。严禁在禁建区及红树林周边各村范围内养殖牛蛙,已养殖的应于5月30日前全部搬迁、关闭拆除。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放养家禽。
三、禁止企业向江超标排放污水,没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直至达标排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必须在5月31日前自行关停,6月15日前拆除生产设备;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四、禁止未经审批私自建造采(运)砂船;禁止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或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外采砂;禁采区范围内的堆砂场应在6月20日前自行搬迁和拆除。
五、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围内设立采石(矿)场、全面翻土造林和开山种果种茶,已种的林木、果树、茶园要减少化肥施用,提倡使用有机肥,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工业排污口、开设餐饮娱乐行业;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及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在5月底前自行关闭、拆除。
七、各水电站应按水资源论证生态用水要求,保证最小下泄流量,不间断进行放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并及时清除蓄水库区、坝前漂浮物。
八、禁止一切船舶、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和流域沿岸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向江河道排放、倾倒有毒废液废渣、放射性废弃物、酸液、碱液、废油、生活和医疗、建筑、工业等污染物;垃圾堆放点应按照“家园清洁行动”要求规范设置。
九、禁止在江流域(含水库)进行网箱养鱼;严禁使用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污染水体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十、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流域各乡镇、村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