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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的发展步伐,经研究决定,授予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行政审批权限。现就向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授予行政管理权,提高开发区行政效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一批授予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限
根据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的特殊性质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将现行63项县(市)级行政管理权,其中审批项目30项,核准项目10项,审核项目15项,备案项目8项(具体事项附后)授予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
二、具体执行办法
(一)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可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行使授予的县(市)级行政管理权。
(二)授予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若需要由市直有关部门发证、发文的,可采取“留号托办”的办法,由市直各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向开发区管委会预先留号并提供足够证书文本。
(三)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批文时,要同时抄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市直相关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有异议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建议意见,书面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没有及时采纳并依法执行的,相应的责任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省、市直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市直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直相关部门。
(五)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批文时,如有违背本市长期规划和大局利益的,经协调无效的,必须服从大局,该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六)要规范各类常规检查行为。市执法部门到开发区及区内企业检查,应预先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以便安排衔接配合事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非执法部门未经授权一律不允许到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检查部门组织的常规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初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凡是没有报批的或未经批准的检查行为,开发区及其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三、切实做好行政管理权的授受工作
(一)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授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1.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行政管理权转移的过渡衔接工作。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市直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认真履行传、帮、带的职责,确保下放的权限能顺利运作。行政管理权转移后,市直有关部门仍要加强业务指导,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行政管理权转移工作进行推诿和阻扰。
2.行政管理权转移后,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制订行使有关权限的操作办法及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如有需先与省直或市有关部门协商才能授权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协调。
3.市效能办、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管理权转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列入相关部门的年终考评事项。
(二)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要切实做好受权承接工作
1.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把相应的设施设备添置、技术改进、人员配备等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做好承接行政管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
2.要主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证书。鼓励采取派员到市直有关部门跟班学习或请市直有关部门派员到开发区跟班工作和传帮带的方式,迅速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3.行政管理权转移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依法办事,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审批行为。要不断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环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的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办法,事先予以告知准放条件,事后予以监督。
4.建立健全人员选用制度。开发区要选调、招聘综合素质较高、熟悉行政管理程序的合格人员充实管委会工作班子,实行“一人多岗”,切实提高开发区管委会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