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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污染整治监查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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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污染整治监查通告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监察厅《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监发2号)、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4号)和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的要求以及区政府今年的环保目标任务要求,决定由监察局组织对全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监督检查。现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及环保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确保我区今年环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港城新区建设提供服务。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否存在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是否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

(三)对《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是否依法取缔,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治理或依法关闭,是否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给予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各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是否整治到位;

(五)对省、市、区历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是否整治到位;

(六)对涉铅等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整治是否到位;

(七)是否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是否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是否存在被挪用、贪污等问题;

(八)是否利用职权,为企业推销环保治理设备器材或介绍治理污染工程。

三、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监督检查原则

此次开展监督检查遵循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区监察局将对各乡镇及区环保局、经贸局、农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分局、林办、安监局、供电局等部门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及环保等部门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验收,淘汰类工艺、“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污染严重重点行业整治及省、市、区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认真查阅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卷宗资料。

3、抽查审计。对年以来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4、现场查看。现场检查工业园区以及省、市挂牌督办案件查处与整治情况,尤其检查淘汰类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取缔、关闭和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情况。

5、依法查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监察局组织,抽调财政局、审计局等人员组成,并邀请办事公开监督员参加。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坚决克服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这次检查,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下真功夫,认认真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提出要求和给予工作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乡镇、各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采取拉网式排查梳理,摸清辖区内未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逐个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整改,深入了解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不到位背后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乡镇、各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区监察局(执法室)。区监察局将在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于10月底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进行抽查,确保这次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治理是目的,纪律是保障。只有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各级政府及环保等部门履行好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推进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检查工作不重视,马虎应付,敷衍塞责,清查不力,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底数不清,漏查漏报,未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关闭、取缔等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手软,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该通报的要通报,该效能告诫的要给予效能告诫,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