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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宗地档案材料的收集、各种表格的设计、填报,清查材料分类登记、建档归档,清查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外业调查工作,送达限期开发通知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制作、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装订、归档工作;制定有关加强工业用地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清理的政策依据
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政〔〕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综18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综〔〕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清理的范围与内容
(一)清理范围与重点
清理范围为年10月1日前,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重点清理全区范围内各工业园区、项目集中地及单独批次中未按政府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
(二)工作内容与目标
1、加大工业用地的清查力度。对未按政府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进行逐宗排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土地价款及有关土地税费的交付情况,是否存在少批多占;是否构成闲置土地及造成的原因、存在问题;土地利用政策与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对建设期限未到、涉及规划调整、置换等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业主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尽早动工建设;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工业项目,督促业主限期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已动工建设的项目,列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对中止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处置。
3、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对全市年月日以来所有农转用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已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交易的建设项目用地等都要录入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建设用地基本情况信息卡》和《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实现基层国土资源所、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三级电脑联网,达到资源共享,把建设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工作跟踪。
4、认真抓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综[]115号文)的贯彻实施。加大若干规定的宣传力度,把若干规定直接送达或用挂号方式送达工业项目业主,把建设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工作跟踪,对未按约定期限动工的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清理的时间与步骤
清理工作从年10月9日开始至年月日止,分为宣传发动、工作实施、依法处置、总结巩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抽调、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队伍;对参加清理整顿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前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二)工作实施阶段(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1、项目用地资料核实和完善工作(10月21日至11月15日)。工作小组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情况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核实,按类型登记造册,按要求分类汇总。调查核实项目用地概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开发建设情况,逐宗核实并填写《市工业项目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
2、送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10月21日至11月20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核实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汇总,并制作《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在11月20日前送达各项目业主,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一并送达相关项目业主,告知未按约定期限动工的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3、协调督促企业自行整改(12月31日前)。对存在房屋拆迁、“三杆”迁移等地面物未清理完成的用地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组织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因企业自身问题未动工投产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尽快动工投产。
(三)依法处置阶段(年月日至月30日)
根据调查情况,对土地闲置行为,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调查取证,对年月日之前仍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的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然后抓住重点,选准对象,集中力量,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加以处理解决。
(四)总结巩固阶段(年月日至月31日)
对农转用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已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交易的建设项目用地等都要建立《建设用地基本情况信息卡》和《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完善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同时,对工业项目用地清查工作进行总结,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或完善工业项目用地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各方主体的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五、清理的处置方式
对清理中查出的问题,要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一)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符合有偿收回条件的,按原土地出让金加上同期银行利息(原为划拨地的,退回征用土地费用总额)后给予依法收回;对符合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项目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严格实施,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果,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严格执法的舆论氛围。
(三)统筹兼顾,依法清查。要把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与当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国土资源部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相结合,统筹兼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协议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对所有清理项目要一视同仁,防止遗漏,体现公平合理。
(四)重在落实,巩固成果。领导小组要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业项目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的实效。要强化源头治理,抓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